梓欣会计
友情链接
国税视点
地税视点
工商视点
财政视点
 
  ◎ 财税视点 -> 国税视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
2015-07-29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5〕208号)精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签署“声明书”(见附件)自愿参与试点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须在厦门市国税局网站先行下载“声明书”,打印一份、填写并盖章送至主管国税机关。
        二、试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报送经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或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的税务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符合规定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于提供纸质资料。
        需领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税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设备的试点出口企业可先行在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打印两份、填写并盖章送至所属国税机关办理。
        试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功能配置”目录下“启用数字签名”后,即可生成符合无纸化试点要求的电子数据。
        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试点出口企业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进行预审,在预审确认电子申报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无纸化正式申报。
        三、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更正前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向试点出口企业反馈审核结果数据,如有需要,试点出口企业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出具。
        五、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调查、税务稽查中需要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或备案单证的,试点出口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六、试点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管理中,可结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采取调阅或抽查方式,对企业留存纸质资料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等情况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梓欣概况 | 梓欣新闻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厦门市梓欣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 2004-2009
闽ICP备06003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