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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公示到社会共治——工商部门推行新型监管制度扫描
2014-11-19

            历史的指针即将指向2014年10月1日。这一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5个配套规章正式施行。也就是在这一天,各地工商部门企业年报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这标志着,一个以信用为基础,加强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整体制度设计和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即将在全国范围由纸面上的文字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迈出的这一步,坚实而又影响深远!

  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站上新起点

  新型监管以信用作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建设,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就反复被强调。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建设同样一直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高度重视,早在2003年总局就制定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10多年来,各地工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信用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也总结了许多成熟的经验。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信用监管被纳入更宏大的背景,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将使工商部门信用监管工作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把目光投向上海自贸区。让我们从试点工商部门的实践,管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信用监管带来的变化。

  自贸区自挂牌后就开展相关工作,到目前已经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上海市工商局近日披露了自贸区企业年报和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数据显示,自贸区今年应有近1.2万户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其中主动完成申报的企业占应报送企业总数的87.9%。此外,有1400多家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记者登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经营异常名录模块看到了这1400多家企业的名单。这些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均为“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这正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之一。有媒体报道说,这是上海自贸区首发企业“黑名单”,它的出现表明,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已经落地。

  记者通过和一些工商干部交流发现,全国工商系统新型监管正稳步扎实推进,各地目前都在组织开展企业年报和抽查等相关培训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一名干部给记者发来的一份名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年报方法说明》的幻灯片显示,当地已于6月份就开始对基层工商干部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讲解,年报和抽查工作已运行一段时间。

  北京市工商局也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前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企业年报工作进展情况。西城分局一名工商所所长告诉记者:“基层工商部门都在开展企业年报培训,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后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记者浏览各省级工商部门网站发现,各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功能接口已准备就绪,只待10月1日这一天的到来。箭已在弦上!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前,人们很难想象,企业会自主公布自己的信息,而且今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必须主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制度将成为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的驱动力。

  事实上,企业年度报告只是新型监管的序曲,最关键的还在于市场监管部门后续的监管手段。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面向媒体表示,新型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公示信息制度、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制度、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制度、抽查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投诉举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和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这些制度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紧紧围绕信用这一主题。全新的信用监管大幕就要在全国范围拉开。

  循法而为——

  新型监管大船扬帆出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工商部门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后,总局坚持立法先行、依法改革,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改了《公司法》,配合国务院修订了10部行政法规,总局自身也修订了7个部门规章,制定了4个规范性文件和2个技术标准,保障了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今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总局在发文取消企业年检工作的基础上,又及时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配套规章,并进行解读和大力宣传,为实施企业年检制度改年报公示制度和加强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规章支撑。

  各先行先试地也在改革前充分打好了改革的法律基础。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同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随后,上海市政府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今年3月,上海市工商局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自此,上海工商部门实施新型信用监管的法律体系齐备。

  厦门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开展得也较早。到2014年8月14日,市工商局已对424家确认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进行了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公告,并将告知期满仍未纠正违规行为的26家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记者采访发现,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随后即发布施行。其中,《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专门以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为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全面改革,立法起着引领作用。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但绝不允许法治轨道之外的改革试点。先立法、后改革,即便是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也要先有法。

  循法推进改革,风正好扬帆。新型监管的大船将不断破浪前行。

  社会共治——

  新型监管的最终方向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企业的自律和责任,强化企业的信用约束,体现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推进形成社会共治。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近日面对当地媒体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现实意义时提到,条例的施行带来3点变化。一是对企业监管由财产罚转变为信用罚,二是由企业对政府责任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责任,三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部门联动和社会公治。

  “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这样就把同业竞争者、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力量引入企业监管,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9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样介绍说。

  确实如此,以前,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工商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政府其他部门并不知情;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备案和行政处罚信息,社会也并不知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后,企业信息将变得更加透明,必定为社会共治打下良好基础。

  从福建省工商局的实践来看,该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已于5月中旬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该局随后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会同省编办指导督促其他47个中直、省直职能部门出台各自的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这有力推进了部门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方式将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

  此外,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一期的3个模块增加到8个模块,并与省法院等15个中直、省直部门陆续实现信息共享、监管联动。目前,已有9个部门的12.63万条许可、监管类信息在平台上公示。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430万人次,信用监管技术支撑已经形成。

  记者还了解到,重庆市以信用约束为重点建立“黑名单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已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药品交易、财政性资金涉企款项补助审批等领域广泛应用,初步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管工作格局。

  有基层工商干部向记者提出,社会共治还应让更加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来做合适的事情,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9月已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或正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北京市提出了构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由市政府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标准等配套文件。相信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的完善,工商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将成为社会共治进程中的一种常态。

  以信息公示为起点,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局面离我们已经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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