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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
2014-11-19

 为了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围绕服务职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工会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出台《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厦工[2014]54号)  ,依据该通知精神,将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减费率
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2%的40%调减为20%,即单位工资总额的0.8%调减为0.4%。地税征管信息系统10月1日起自动对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的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自行申报工会经费。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事项
1、自2014年1月起已缴应退部分的工会经费,通过地税征收系统采用逐月申报抵扣方式,直至抵扣完毕。
政策抵扣对象2014930日前已成立工会并在2014930日前已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
2014年10月1日后才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可享受已缴应退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工会后,向上级地方工会申请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时一并退还。
2、申报抵扣方式:享受政策抵扣的缴费单位,仍应按原方式自行申报每月应缴的工会经费地税系统自动调取缴费单位已缴应抵扣金额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符合政策抵扣的工会经费抵扣口径如下:
(1)按0.8%费率缴纳工会经费的,政策抵扣额=入库金额/0.8%(即费率)*0.4%;
(2)按0.6%费率缴纳工会经费的,政策抵扣额=入库金额/0.6%(即费率)*0.2%。
(3)按2%缴纳工会经费的,政策抵扣额=入库金额/2%(即费率)*0.4%;
3、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在2014年10月1日后补申报以前月份应缴的工会经费的,直接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4%征收。
4、工会经费征收程序将于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8日上午8:30进行程序更新调整,期间工会经费的申报程序将关闭,请各用人单位于2014年10月8日上午8:30后,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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