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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厦门代表处

  外国企业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通常的名称结构为外国(或地区)公司全称+驻厦门代表处或外国(或地区)公司全称+厦门代表处。外国(或地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可翻译为中文也可以直接使用英文。
 
  注册厦门代表处所需主要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以上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所有需签字的文件务必采用蓝色或黑色水笔,杜绝圆珠笔;
  2.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用A4格式;
  3.如有外文请翻译为中文。


  费用明细(人民币元,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收费为准):
  1.公章如有铜质,费用为260元,如为回墨,费用为210元;财务专用章必须为铜质,费用为140元;
  2.银行密码器520元;
  3.银行账户开户费用视银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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